《北京市種子管理站關于解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問題的請示》(京農種站字〔2016〕38號)收悉,經研究,現答復如下。
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規定的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”,是原法“種子生產許可證”和“種子經營許可證”的合并。依照原法領取“種子生產許可證”“種子經營許可證”的生產經營者,違反現行法律規定,依法需要吊銷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”的,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,分別吊銷其“種子生產許可證”“種子經營許可證”。
農業部辦公廳
2016年10月21日
農辦種函〔2016〕18號.pdf